今年3月7日,患有白内障的八旬老人陈老太在家人的陪同下,入住萧山某医院进行眼科手术。手术进行得比较顺利,但术后陈老太的视力还比较模糊,需要一段时间恢复。住院期间,陈老太由其家属负责看护。
3月9日晚9点左右,负责陪护的家属突然发现陈老太不在病房内,随后求助医护人员,双方在医院内展开寻找,发现了倒在两节楼梯拐角处的陈老太。医院第一时间对陈老太进行了抢救,但陈老太因颅内严重骨折,经抢救无效后还是不幸离世了。
事发后,陈老太家属将矛头直指医院,认为陈老太年纪较大,且术后视力尚未恢复,医院方应对其进行特别看护,现在出了这样的意外,医院方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要求医院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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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医院对此坚决不予认可,认为老人术后一直由家属负责看护,医院方已就术后注意事项对家属进行了嘱咐,是家属看护不到位导致意外发生,医院方无责,也绝对不会赔偿。双方协商了一天,未达成协议,双方差点还发生肢体冲突。在他人的建议下,家属方找到了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委会接到家属方的调解申请后,征求了院方的调解意向,征得双方同意后,约定了调解时间。在调解前,调委会特地到医院查看意外当天的视频监控,并向当时参与寻找陈老太的医护人员、同病房人员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底。
调解那天,陈老太亲属情绪非常激动,在调解室大声责骂院方。调委会经调查提出,陈老太应该是在家属没有留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病房,在下楼梯的过程中不慎失足摔死,基本排除他杀的可能。这个对事实的还原观点得到双方认可。但家属方坚持认为,即便是老人自己失足摔死,医院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应当对此事负责,并赔偿家属损失。医院方则表示,医院只对患者在住院期间定期巡查病房,观察患者病情变化,而并不是时时刻刻看着病人的一举一动,医院没有监视病人、强制约束病人行动自由的权利,所以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调委会耐心调解,最终,医院方减免了陈老太住院的部分费用,并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家属方适当补偿,该事件得到了妥善化解。
来源:萧山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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