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开“斗气车”致路人受伤 谁之责?如何赔偿?来看这些争议焦点→
开“斗气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因为一时赌气,很可能会酿成严重的后果。前不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20年7月,在北京市顺义区的一条道路上,一辆小轿车因为斗气,在一辆公交车的前面压速前行,导致公交车变道超车时,竟撞到了一名骑自行车的路人。先来看看事发时的情况↓↓↓
小轿车因斗气 致公交车超车变道撞伤路人
2020年7月31日下午5时左右,在北京市顺义区的道路上发生了这样一幕:一辆黑色小轿车在一辆公交车的前面低速行驶。随后,公交车向右打转向,准备从小轿车的右侧超车。但是,小轿车同时也向右侧并线,保持在公交车的前方慢速行驶。这时,公交车再次向右侧并线,驶入了非机动车道并进行加速,之后突然刹车停了下来。
公交车为何突然刹车?发生了什么呢?
这辆公交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同样记录了事发经过。视频画面显示,公交车在一个路口转弯后驶入了事发路段。几秒钟后,黑色小轿车并线行驶到了公交车的前方,并保持低速行驶。之后,公交车向右并线,这时,在公交车前方的非机动车道上,有一名推着自行车的行人。当公交车第二次向右并线时,驶入了非机动车道,撞倒了这名推着自行车的行人,随后停了下来。经鉴定,被撞的行人董先生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一级。
事故中 两名司机分别该承担什么责任?
小轿车和公交车斗气,没想到最后却导致一名无辜路人受到严重伤害。在这起事故中,小轿车司机和公交车司机分别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小轿车司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小轿车司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
2021年3月1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黑色小轿车司机林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4月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公诉人 程传华: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驾驶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乾安路时,行驶至内侧车道,挡在公交车前,实施减速行驶行为,(公交司机)驾车向右变道时,(林某)亦向右变道,驶入外侧机动车道,致使公交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将被害人撞伤。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一级。
那么,被告人林某究竟为什么要和公交车斗气呢?在法庭上,林某说出了自己开斗气车行为的原因。
被告人 林某:突然由西驶出一辆公交车,由于当时我感觉车速还有行驶方式对我产生了危险,因为当时对我产生了影响,我想采取我的方式进行提醒。
公诉人 程传华:以什么方式?怎么提醒啊?
被告人 林某:别车行为。我觉得别到了我,我想提醒他。我也心生不满,想对他进行压速别车行为。
被告人林某认为,公交车的突然转弯影响了自己,于是他就用减速、别车的行为对公交车进行所谓的提醒。
公诉人 程传华:你已经达到你的目的了,公交车已经转到了外侧车道去了,你为什么又跑到公交车前面去了?
被告人 林某:还是出于心情不满,就是还是想进行压速行为。
审判长:你是想在它前面,把它的速度给它压下来呢?还是想把它别到非机动车道上去?
被告人 林某:他当时出站的速度真的是一把轮,没有顾虑到由北向南的那条道,直接一把轮开到了由南向北道路,而且车头稍微有点占用到外侧机动车道上。
根据公交车司机的证言,自己在转入事发道路后是沿左侧车道行驶的,在被小轿车两次拦截并压速行驶后,自己想向右并线超车,却不料撞到了非机动车道上的行人。
公诉人宣读公交车司机证言:刚转过来,右侧车道有一辆黑色轿车超过自己,那车开得特别慢还左右打转向灯,那车前方没有车,时不时还踩刹车。感觉是成心在别自己,自己跟黑车司机没有矛盾,也不认识那辆车。
撞到人后,公交车司机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而被告人林某则没有停留,而是开着黑色轿车离开了案发现场。
被告人 林某:当时我是不知道,只听到砰的一声,我当时不知道撞到了行人。我行驶到前面有个200多米,红绿灯调头以后,在马路对面看到了,公交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前方还躺着一个人。
公诉人 程传华:被害人身体所受的损伤,左侧颞骨、蝶骨骨折,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等等伤,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与董先生被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并且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构成犯罪故意。
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 获刑一年六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驾驶机动车随意拦截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交纳赔偿保证金,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021年6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原告起诉多名被告 要求索赔400余万元
林某因为自己的冲动受到了刑事处罚,而这起事故中,公交车司机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事后,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林某驾驶的小汽车并不是他自己的,那么小轿车的车主是否又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2021年10月,在这起事故中被撞受伤的董先生,将小轿车司机、小轿车的车主、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以及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0余万元。2021年12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
本案的原告董先生,就是2020年7月31日那起事故中的伤者。经诊治确认,董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脑部及身体多处严重创伤。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波:所有的事情都得需要人护理的,没有自主能力,有一只手能动,然后其他基本上都动不了。
原告认为,被告林某故意寻衅滋事,公交车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造成自己受伤,他们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波:发生事故的时候,他们应该是共同侵权,我们认为是属于连带责任的。他们得共同赔偿。
原告:小轿车车主属连带责任 应担责
另外,这辆小轿车虽然没有登记在肇事司机林某名下,但是原告认为,车主同样属于连带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几方当事人围绕着责任与赔偿金额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一个就是小轿车和公交车,两方的责任有没有责任大小?第二个,因为他(原告)构成了一个完全护理依赖,那么后续的护理费如何进行赔偿?这是主要的争议焦点。
小轿车司机与公交车司机 谁该担责?
争议焦点一:小轿车司机与公交车司机,谁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被告小轿车司机林某认为,自己的变道、压速行为虽为事故发生的诱因,但是他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度,远不及公交车司机借非机动车道加速超车这一危险驾驶行为。
被告公交车司机郑某则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小轿车这边就认为,行人受伤主要是因为公交车借非机动车道超车造成的,他认为是公交车应该承担责任,而且他和公交车不构成一个共同侵权,不同意赔偿。公交公司这边,司机认为这个事情是因为小轿车故意别车压速造成的,他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所以他认为他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交车司机郑某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公交车这边作为一个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他应当尽到一个更加谨慎和文明的驾驶义务。在遇有前方车辆有别车或压速的时候,应当采取制动和避让的措施,避免发生这种交通事故。并不像公交司机所说的,他因为躲闪不及而驶入非机动车道的,而是因为他是借非机动车道超车,未尽到一个观察的义务,所以才导致了行人被撞伤。那么他未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行人受伤的一个直接和最主要的原因,所以他对他损害后果是有过错的,他应当承担一个侵权的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公交车司机辩称,整个交通事件是由小轿车司机的寻衅滋事行为导致的,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小轿车随意拦截他人车辆,破坏了社会秩序,依法被追究了一个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但是他这个别车和压速的行为,对于我们受害人来讲,它并不是一个直接的行为,它也不是一个主要的原因。但他(小轿车司机)这个行为是一个引发这次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诱因,他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他也是具有过错的。
争议焦点二:本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董先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如何获得赔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波:现在如果说人需要治疗,就需要费用,而现在是被告公司这边他们不出费用了。其实我们也想他继续康复,等到康复之后,我们再来进行主张,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这个费用很高。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这个行人后来经过鉴定,伤情比较严重,构成了多处伤残,构成了一个完全的护理依赖,也就是说他完全丧失了一个生活自理的能力,余生都需要人来进行陪护。
关于赔偿的争议,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认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受害人因为残疾不能完全恢复这种生活自理能力的话,那要根据这个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来酌情确定一个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到我们这个案子里头,酌情确定了是5年,但同时也表明了,如果5年之后,他仍然需要护理,是可以另行主张这部分损失的。
对于其他被告,法院审理认为,小轿车的登记车主并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对于伤者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因此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被告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对赔偿责任比例划分作出了认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对原告方的损失,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不区分事故的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由公交公司承担一个70%的替代责任。因为他(公交车司机)属于职务行为,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一个侵权责任,同时小轿车这边是承担一个30%的赔偿责任。
2022年3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董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被告林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扣除先行垫付的170余万元,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29万余元。
同起事故 两名司机缘何承担不同法律责任?
据记者了解,法院作出判决后,各方没有异议,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发现,小轿车司机因寻衅滋事承担了刑事责任,而作为事故一方的公交车司机,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却承担了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为什么呢?我们来听听法学专家的解读↓
专家解读:公交车司机为何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法学专家指出,在这起案件中,小轿车司机寻衅滋事,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公交车司机并非因躲闪不及而驶入非机动车道,而是借非机动车道超车时没有注意观察,将董先生撞伤,他未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导致路人受伤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所以在民事责任里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公交车的驾驶权是掌握在司机的手上,公交司机可以开快一点也可以开慢一点,可以向左拐也可以向右拐,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这个司机都有安全驾驶,防止撞死、撞伤他人的义务。在这个案子当中,因为大巴车的车速不快,司机有妥善驾驶的可能性。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在这个过程中,公交车(司机)他并不是有一个躲闪不及,说紧急发生的情况,完全不能预料,然后就驶入了非机动车道。他不是这种情况,他是主观地、非常主动地,他不是因为躲闪,主观向右借道超车造成的,这也是为什么他来承担这个事故的主要责任的原因。
法学专家称,如果换作别的情况,小轿车司机与公交车司机承担责任的比例也将发生变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比如大巴车是以正常的时速在行驶,林某以高速冲到大巴车的前面,那么这种情况下大巴车进行避让是一种正常的合理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他人伤亡的话,应该这个林某承担主要责任,大巴司机就承担次要责任。
本起案件的承办法官指出,虽然公交车是在开斗气车过程中受干扰的一方,但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司机,更应尽到安全文明驾驶义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我们应该有一个更高的要求,因为你涉及公共交通工具,代表着公共安全,你作为驾驶人来说,我们也要保证这种安全。遇到这种情况,首先我们不能说去跟他一样去开斗气车,或者说有一些过激行为,应该是一个制动和避让。
而在本起案件中,虽然是公交车司机撞上了行人,法院却最终认定小轿车司机林某构成犯罪。法学专家认为,很重要的原因是两者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公交车司机他的主观目的是避让林某,为了正常驾驶公交车,主观上没有恶意,而这个林某却心生怨恨,对公交司机进行拦截,主观上却有恶意。这是法院认定他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在法学专家看来,这类路怒、斗气的案件往往有一个特点,那就是起因通常是情绪不满,但是一旦处理不当,矛盾升级激化之后,就会因实施的方式和后果不同,触犯不同的罪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追赶他人的话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导致他人撞死、撞伤他人的话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殴打他人,如果打成轻伤、重伤的话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因此,为了避免矛盾升级,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驾驶员更应该控制好情绪,不要给自己、给他人带来损失。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不要开斗气车去追逐竞驶,去别车压速。这样不但我们可能会被追究危险驾驶或者是寻衅滋事的一种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那还可能会面临着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确实我们在开车途中遇到了对方开斗气车,我们应当停车报警,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危及安全,切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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