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他人车辆行驶过程中恰逢公交车出站影响了通行。心生不满的他在车前低速行驶进行“报复”。公交车本想借非机动车道超车却把另一路人撞伤。
6月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男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被撞伤的路人获赔157万余元。
男子压车行驶 公交车借道超车撞伤路人
邓先生诉称:某日下午,林先生驾车在路上行驶,司机郑师傅驾驶公交车由客运站驶出,林先生认为行车受到该公交车影响,故心生不满,便驾车从外侧车道行驶至内侧车道挡在公交车前并减速,在公交车向右变道时林先生亦向右变道,驶入外侧车道,致使郑师傅驾驶的公交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将邓先生撞伤。经诊治确认,邓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脑部及身体多处严重创伤。肇事车辆登记在梁先生名下,且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邓先生受伤后先后十二次住院治疗和康复,现仍未完全恢复意识和行动能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师傅、公交公司、林先生、梁先生连带赔偿邓先生各项损失共计400余万元。
林先生辩称:林先生与郑师傅并没有对邓先生进行加害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林先生与郑师傅不存在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法规。郑师傅借非机动车道加速超车是造成事故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林先生的变道、压速行为虽为事故发生的诱因,但论及其在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度,则远不及郑师傅借非机动车道加速超车这一危险驾驶行为,案件的责任比例划分基础应以林先生占20%,郑师傅占80%为宜。
梁先生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林先生系车辆实际控制使用人,他只是借用自己的购车指标给林先生。
郑师傅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事故是林先生故意别车导致郑师傅躲闪不及造成的,郑师傅不存在违法行为,事故具有突发性且事发后已经积极救治伤者。
公交公司辩称:认可郑师傅当时驾驶是职务行为。郑师傅不存在违法行为,是林先生的恶意犯罪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公交公司已为邓先生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70余万元,要求一并处理。
保险公司辩称:郑师傅驾驶的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是林先生恶意别车行为导致,且林先生已经被刑事判定为寻衅滋事罪,郑师傅驾驶车辆没有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负主责 私家车主获刑又赔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师傅作为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应尽到更高的谨慎、文明驾驶义务。郑师傅在遇到前方车辆有别车、压速行驶情况下,应采取制动避让措施,郑师傅并非系躲闪不及而驶入非机动车道,而是借非机动车道超车,其在借道超车时未注意观察,将位于非机动车道的邓先生撞伤,其未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邓先生受伤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其对邓先生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林先生驾驶机动车随意拦截他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压速、别车行为虽然不是导致邓先生受伤的直接原因,但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林先生对于邓先生受伤的损害后果亦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赔偿原则,对于邓先生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确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区分责任先行承担赔偿。对于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法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酌情由林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公交公司对其司机郑师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公交公司应当负担的部分,因其在保险公司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自行负担。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邓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林先生赔偿邓先生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公交公司赔偿原告邓先生29万余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170余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路怒症”是种病,稍不克制就会“一触即发”,将生活与工作中的不良情绪带到驾驶当中,让冲动、急躁、愤怒替代了原本的平和、礼让、冷静。林先生蓄意阻碍他人正常驾驶,除了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外,还要负担民事赔偿。而郑师傅作为应尽到更高谨慎、文明驾驶义务的公交司机,在正常驾驶被阻碍想要摆脱现状时,也失去了作为公交司机应有的冷静,选择借非机动车道超车且没有注意观察,结果导致了这场交通事故。既已上路,那就要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遵守交通规则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即使生活压力再大,也不能“自乱阵脚”,要找到正确的情绪宣泄出口,积极解决生活难题。
通讯员 段海洋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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