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站在姚劲波一方的人会说,他真有头脑;站在商机在线公司一方的人说,它们被坑惨了。
双方各执一词,真相已无法还原,法院只能依据证据断案,而不能凭情感和直觉来审判。
但是,不论如何,姚劲波通过转让一个28.com域名给商机在线公司,不仅夺回了58同城25%的股权,还获得了15万元现金收入以及中网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
而回溯整个过程,将生意与交情混同,把书面协议和口头承诺混为一谈,将股权代持与股权转让模糊,应该是商机在线公司带给所有处在创业阶段的公司或合伙人们最大的教训。
不一定是别人坏,也许是你太傻。
文/李俊慧
41.85亿美元!
这是58同城最新的市值总和,如果按照25%估算,则相当于价值10亿美元的利益,如果按照17.5%估算,则是相当于价值7亿美元的利益,即使按照最低争议份额7.5%估算,这也是涉及3亿美元的利益。
而这也正是商机在线公司与58同城创始人姚劲波就58同城股权多年争议不断的焦点所在。
2013年10月31日,58同城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至今已有三年多了。
但是,围绕58同城的股权纷争,起于从上市前持续在上市后的三年多时间,终于在不久前让58创始人姚劲波与商机在线公司拿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
就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机在线公司”)诉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58同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继一审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商机在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这意味着商机在线公司在与58同城创始人姚劲波争夺58同城股权纠纷中以彻底落败落幕。
而三位昔日好友刘宣付、程汉东和姚劲波,经由此番股权争议和利益纠纷,恐怕已很难恢复到过去了。
而这正是给那些处于创业阶段的合伙人上了生动的一课,如何参与投资?是否参与经营?以及如何通过股权代持协议,既确保股东地位,又不干涉目标公司的运营和管理?
58同城25%股份占比处置和归属让三位好友深陷尴尬
“58同城”(58.com,inc)提交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gov)的招股说明书显示,美国纽交所上市主体“58.com,inc”主要通过VIE结构实现对境内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8同城)的协议控制,进而实现其境内经营情况的核算和统计。
因此,境内公司“58同城”就是在美上市“58.com,inc”的核心资产所在,而这也成为三位昔日好友刘宣付、程汉东和姚劲波纷争的根源所在。
据了解,刘宣付与程汉东、姚劲波此前都是好朋友好兄弟。
2005年姚劲波创办58同城时,刘宣付与程汉东合开的商机在线公司对58同城进行了投资,现金投资25万元占股25%。
2013年10月28日,刘宣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初这笔投资,属于财务投资,因此这些年来也没太多过问58同城的经营情况,反正都是亏损的。
确实如此,在58同城2013年申请赴美上市时,其才刚在2013年上半年实现28.5万美元净利润,在此之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当时,刘宣付仔细看了58同城不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发现没有商机在线的持股。
此后,刘宣付找到程汉东才了解到,早在2009年,程汉东就将商机在线所持有的58同城17.5%的股份,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无偿转让给了姚劲波。而在此过程中,执掌公章的程汉东并未与刘宣付沟通。
当时,程汉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确认:“当时信息非常不对称,58同城亏损很严重,而且姚劲波当时也表示,如果以后上市,一定会好好回报我们。当然,这些都是口头的,没有文字协议。”
此外,程汉东还解释称,当时中网在线(商机在线的母公司)正在筹备上市,因此需要对一些资产进行剥离。
那为什么三位好友不能私下解决此争议呢?
刘宣付表示,“我之前已经跟姚劲波沟通很多次了,他总是说一定好好回报我们,但是一直没有书面协议”。
而程汉东则表示:“我夹在其中也很难受,两头不是人,其实我也是受害者。”
随后,在2013年的时候,刘宣付将商机在线法人代表第一大股东程汉东、商机在线公司以及58同城CEO姚劲波诉至湖北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程汉东擅自将商机在线所持有的17.5%的58同城股权转让给姚劲波的行为无效。
两份《股权代持协议书》和取消代持《协议书》让商机在线公司损失惨重
在争议两年依旧没有结果之后,商机在线公司将58同城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商机在线公司是58同城的股东,持有58同城17.5%的股权,并要求58同城将登记在姚劲波名下的17.5%股权变更登记至商机在线公司名下。
一审法院查明,58同城成立于2005年12月12日,设立时注册资本100万元,共有股东四名,分别为姚劲波,出资35万元;苏剑波,出资30万元;王XX,出资10万元;商机在线公司,出资25万元。商机在线公司以现金方式实缴了出资。
简单说,在58同城创立之初,商机在线公司确实是58同城的创始股东,并占有25%的股权。
不过,一审法院查明,58同城2012年进行了增资,现注册资金1000万元,在工商机关登记的股东有姚劲波、张联庆、苏剑波、网邻通公司。
这意味着2012年增资后,商机在线公司就从58同城的股东名单中消失了,那么,这期间发生了什么呢?
归根到底,在于商机在线公司董事长程汉东与姚劲波签订过的两份《股权代持协议书》和一份取消代持《协议书》。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6月26日,商机在线公司与姚劲波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2006年版本),约定:
1)因双方无时间参与对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为了更好的促进双方机构业务的拓展,以股权代持的方式委托对方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此股权代持协议内容不包括双方真实股份的转让、变更、股权的丧失、风险、利益和债权债务的承担及利润的分配权;
3)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出资,由另一方当事人以股东名义享有股权、想实际投资人转交股利,并根据实际投资者的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和其他经营管理权,此约定意在约束双方当事人;
4)商机在线公司作为58同城的成立发起机构,在其成立之时就拥有25%的投资股份,商机在线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17.5%的股权中的表决权和管理权交由姚劲波代持;
5)商机在线公司同意在工商登记备案信息中变更17.5%的股权交由姚劲波代持,由姚劲波出任该部分股份的名义股东;
6)其余的7.5%股权仍有姚劲波行使;
7)姚劲波出让28.com域名获得的北京中网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和商机在线公司各8%的股权,现姚劲波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以上两公司各3%的股权表决权和管理权交由商机在线公司中最大的股东程汉东代持;
8)代持时间为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止,一年后再议。合同落款处有程汉东和姚劲波的签字。
可以看到,在此股权代持协议中,实际包含了姚劲波对28.com域名转让给商机在线公司的部分。
简单说,姚劲波通过转让28.com,不仅获得了北京中网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和商机在线公司各8%的股权,而且还控制了58同城25%的股权,并实际占有了17.5%的股权。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这份协议实际包含了多份协议,第一份为:商机在线公司委托姚劲波代持其对58同城17.5%的股权的委托协议,第二份为:姚劲波转让28.com域名给商机在线公司获取北京中网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和商机在线公司各8%的股权,第三份为:姚劲波委托东程汉东代持其持有的北京中网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和商机在线公司各3%。
显然,这种协议混同的处理方式,给商机在线公司和程汉东后来的祸根留下了隐患。
2007年4月11日,商机在线公司与姚劲波又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书》(2007年版本),较2006年的版本相比,增加或强调了以下内容,商机在线公司委托姚劲波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姚劲波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58同城的出资,商机在线公司只是将17.5%的股权形式上转让给姚劲波,并未发生实质的股权转让行为和支付转让对价,虽然58同城在工商登记上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但姚劲波不得以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对抗商机在线公司原25%的股份所有权,不得以以上理由提出变更股份要求,其余的7.5%股权仍由商机在线公司行使;
2)姚劲波在58同城代持商机在线公司17.5%股份,以股东身份参与58同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58同城公司章程授予股权的其他权利。
3)姚劲波出让28.com域名所有权,作价人民币65万元,在本协议签署前商机在线公司已经支付现金15万元给姚劲波,余款50万元作为姚劲波在商机在线公司10%的股份对价;
4)商机在线公司作为上述投资的司机出资者,对58同城享有司机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姚劲波仅得以自身名义将商机在线公司的出资向58同城出资并代商机在线公司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受任何收益权或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5)委托持股期限内,商机在线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至自己,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姚劲波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6)本协议约定的代持时间为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签订后,此前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同时解除。
显然,《股权代持协议书》(2007年版本)意在对《股权代持协议书》(2006年版本)可能存在的误解或不良影响进行修正。
但是,最重要的问题的“协议混同”并未得到很好处理,使得后续在解除股权代持协议时,出现了异常的结果。
2009年12月11日,姚劲波与商机在线公司签订《协议书》(2009年版本),约定双方原股权代持协议不再生效,双方同意均不再持有对方公司的股权,商机在线公司所欠姚劲波30万人民币分红款项,商机在线公司愿意以其母公司中网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作为补偿,无偿划拨给姚劲波。
显然,在2009年12月11日签署的这份协议中,对商机在线公司是显失公平。
一方面,因为姚劲波当初转让28.com而获得商机在线公司的股权,不仅有分红款,而且还获得了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的转换,而商机在线公司当初投资25万元,所占58同城的25%的股份,姚劲波似乎未支付任何对价,就已完全夺回。
另一方面,诚如前述,股权代持协议部分,一部分是姚劲波对商机在线公司通过域名转让获得的股权,姚劲波个人委托程汉东代持,一部分是商机在线公司通过出资获得的25%58同城的股权,商机在线公司委托姚劲波个人代持。
但是,《协议书》(2009年版本)一如前面的两份股权代持协议,将商机在线公司、程汉东与姚劲波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似乎简化成程汉东与姚劲波之间的合同关系了。
二夺58同城股权,商机在线公司经两审均落败
庭审中,程汉东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称,因中网在线控股有限公司要在美国上市,需要处理一下外面的股权,所以,程汉东就和姚劲波需要把商机在线公司持有的58同城7.5%的股权转移到外面。
后来姚劲波找程汉东说,可以把这7.5%股权过户到姚劲波名下,随后,姚劲波找了一个在程汉东上班时间拿着这份《协议书》让程汉东签字,由于当时比较忙,程汉东并未仔细看,以为是为了转移股份需要的工商文件,就签字盖章交予姚劲波了。
但是,由于这份书面材料属于“孤证”,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辅以证明,因此,此证据并未得到法院采信。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程汉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商机在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以商机在线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协议时,自然负有比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现商机在线公司无法对《协议书》的合同目的作出合理解释并诉诸法定代表人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显然,虽然程汉东的证词或书面材料,基于信任而形成的朋友关系存在可能性,或者事实可能确实如此,但是,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58同城关于“《协议书》(2009年版本)确立了商机在线公司将其持有的58同城25%与姚劲波对商机在线公司享有的交付商机在线公司10%股权的债权进行互易的法律关系”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商机在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商机在线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协议书》(2009年版本)对于商机在线公司不再持有58同城公司股权的意思表示清晰,商机在线公司其后无偿将58同城7.5%的股权转让给姚劲波的行为亦可佐证,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可见,虽然姚劲波夺回58同城25%的股权并未额外支付任何对价,但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姚劲波一方的说法,认定2009年的《协议书》有效,驳回了商机在线公司的诉讼请求。
显然,姚劲波仅靠转让28.com域名,不仅夺回了58同城25%的股权,还获得了15万元现金收入以及中网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
简单说,商机在线公司因为之前经营状况良好,不仅给姚劲波的带来了分红款,还因为在先上市需处置对外投资股权,匆忙签署协议,不论是因为过分相信友情,还是自己未仔细看协议条款,由于自身的不慎重,最终给公司和自己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搞丢了价值10亿美元的利益,可谓教训深刻。
而这是值得所有创业阶段的合伙人铭记和吸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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