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子收购被盗钢筋获刑
赣州法院网讯 二女子经营废品收购店,明知他人盗来的钢筋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廖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廖某在宁都县黄陂镇圩镇丁字街33号经营“丁字街收购点兼收古玩”废品收购店。2018年7月16日22时许,两名男子(身份未查明)驾驶一部皮卡车装载从宁都县大沽乡广吉高速A5项目部坵坊分离立交桥工地盗得的“U”形成品钢筋,至曾某、廖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并将在该店楼上睡觉的曾某、廖某叫醒,欲将盗得的钢筋变卖给曾某、廖某。
两被告人为赚钱,在未问清来源的情况下,同意以0.75元每斤的价格予以收购。当晚该两名男子分三车将从坵坊分离立交桥工地盗得的“U”形成品钢筋运至该废品收购店称重变卖。由曾某负责与两男子一起将钢筋从皮卡车上卸下及称重,廖某负责计数。经曾某称重共重9453斤,应付现金7090元。廖某先支付了1800元,剩余款额约定次日支付。
次日上午,广吉高速A5项目部的员工刘某在黄陂镇圩镇丁字街发现工地被盗的钢筋推放在曾某、廖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门口,便告知项目部工地负责人龙某,龙某遂报警。宁都县公安局接警后即至黄陂镇曾某、廖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将曾某、廖某收购的被盗钢筋予以扣缴,并进行称重(共重9378斤)及发还广吉高速A5项目部。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曾某、廖某收购的被盗钢筋价格为22038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廖某如实供述了收购被盗钢筋的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廖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地位相当,均系主犯;鉴于两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主动缴纳罚金。故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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